婚姻法解释或改择偶观:嫁富二代不如找潜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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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 发表于 2011-8-13 09: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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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 新华社记者卢哲编制。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昨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截至昨晚6点,就有6.5万多条微博在热议此事。记者从中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

    对女孩们来说——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买房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共同奋斗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中华路一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对丈母娘来说——

    如何加上女方名字这个很伤脑筋


    “别以为嫁个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针对新的司法解释,有人出了这样的主意:“给各位女性一个建议,结婚的时候要求男方把房产过户或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

    “针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全国丈母娘联合会称,之前该会发布的‘男方必须有房’的规定细则现已出台,其中之一为‘不管双方谁家出钱,房产证必须保证有女方名字出现’。”微博里,有网友这样调侃。

    出新房装修钱 不如给女儿买车子

    按南京目前的流行做法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装修。但昨天,记者听到不只一个人说:出装修的钱,还不如给女儿买辆车子呢,这也是婚前财产啊!万一小夫妻日后有问题,装修又带不走,又不算房款,实在不划算。而记者了解到,持这种想法的“丈母娘”不在少数。

    对公婆们来说——

    养儿子也不“亏”了 不用“防”着儿媳了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因为按照传统习惯,结婚时男方要做好很多准备,比如买房买车等等。这种传统让许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负,“不重生男重生女”,因为一旦生个儿子,就意味着要节衣缩食,为儿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现在的小夫妻都比较“想得开”,稍有不和就闹离婚,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搞不好就被儿媳“分”走了。

    不过,这种观点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有所变化。在南京某事业单位上班的顾女士告诉记者,“看到新的司法解释,我觉得自己不会‘吃亏’了,这下可以放心地给儿子买房了。”(扬子晚报  戚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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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 发表于 2011-8-13 11: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盛夏 于 2011-8-13 11:37 编辑

堕胎不侵犯生育权

  人民网北京8月12日电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法规还对DNA亲自鉴定的法律效果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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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 发表于 2011-8-13 11: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解释(三) 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案例:1998年,万州胡某和女友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创业。2001年二人举行婚宴,2002年春节办理婚姻登记,委托他人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9月,胡某以结婚证非本人去领取,婚姻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法院判两人婚姻无效。

  点评: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均说,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认为委托他人领取结婚是两人的共同意愿,属“程序瑕疵”,两人的结婚实质要件构成,婚姻有效。

  意义:婚姻大事,每一个环节都需慎重面对。结婚登记应双方亲自到场,注意相关环节,小心自己“好心”产生恶果,结果自己可能被追责甚至吃官司。

  亲子鉴定 拒绝鉴定可认定非亲生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释: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1995年,渝中区男子陈某与女友小张结婚。婚后,陈某怀疑小张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女儿出生后,陈某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一次女儿生病需要输血,他献血时,检查医生无意中一句“你女儿不是你亲生的”加重了他的怀疑。此后他收集了妻子婚后情人开房的证据。2000年,陈某在提出离婚时,要求对女儿亲子鉴定,但因妻子不同意亲子鉴定,一直拖着没离。

  点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杜江涌说,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造成案例中陈某多年一直没能确定女儿是否是自己的“血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实际是“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案中的女方不配合鉴定,法院将判她败诉。

  意义:认可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这警示那些家庭观淡漠的人,不注意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严肃性,可能会自食其果。

  离婚未成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释: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案例:2006年,梁某与女子赵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梁某因外遇决定与赵某离婚,同意将所有财产留给赵某,并签订离婚协议,但因都舍不得儿子,二人当时并未办理离婚登记。2011年,二人再次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此时,赵某以当时的离婚协议要求法院将所有财产判给她,但梁某反悔。按《婚姻法解释(三)》,法院可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点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说,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但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三)》允许当事人反悔。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成立。

  意义:婚姻不是儿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和协商。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记者 杨圣泉 王松南 采写

  新闻

  擅卖共有房屋可索赔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父母治病可分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删除婚外“同居”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其公开征求意见时关于“同居”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时间不同,情况复杂,涉及道德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用简单的条文难以解决,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论证,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

  杜万华介绍,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同居问题时,可遵循四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主义下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在以后的案件审判时,如果有成功的案件,我们会通过案件指导制度来指导。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我们会出台相应规定。”杜万华说。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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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晴 发表于 2011-8-13 17: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女人离婚,就是分不到什么财产拉,那对女人来说一点也不公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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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0378 发表于 2011-8-13 20: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人,财产本来应共有,但是现实都太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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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飞刀 发表于 2011-8-13 23: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得好!人生就系要投资潜力股先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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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飞刀 发表于 2011-8-13 23: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得好!人生就系要投资潜力股先有出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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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末的流星 发表于 2011-8-14 02: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就不用什么婚前财产公证了,拜金女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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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系天蝎 发表于 2011-8-14 16: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外国好少人话要嫁富豪啊之类的,因为人地都好独立,5似得中国女人依赖性甘强,讲真,如果是我,我自己的财产自己拥有,离婚的话都5会要老公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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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lian 发表于 2011-8-14 17: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s: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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