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人士:行政拆违和征地拆迁属非警务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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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云雨 发表于 2011-7-21 11: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李进伟)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发布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其中民警协助城管进入违建现场或强拆违建的条文,因与公安部严禁民警参与强拆规定形成冲突招来四方质疑。今日(7月21日),市法制办向大洋网发来说明文件称:两份文件中提及的“拆”字定义有所区别,此“拆”非彼“拆”。

  “警方人士”混淆了两个法律概念的界限

  《草案》中第九条第五款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维护查处违法建设执法秩序。”此外其第二十二条还明确:“城乡规划、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或单位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或是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草案》后经市法制办在网上公布后,随即引发网友热议。

  “公安有贼不抓,怎么当起城管的家丁来了?” “不知道是怎么想的”“很荒谬。”各种质疑纷至沓来,更有网友直指条款的意思是要警察为城管开路、清理抗拆人员。广州媒体在报道时,也采访了一些警界人士,了解到今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今年6月28日,公安部在《法制在线》上答复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拆迁执法的相关问题时还进一步解释,行政拆违和征地拆迁都属于非警务类活动,不属于公安民警的执法范围。由此看来,俩文件中条款的确存在冲突现象。

  但在市法制办在今日发给大洋网的说明文件中写道,《草案》所指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法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与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拆迁,虽然是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市法制办指出,强制拆迁是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概念,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时间内不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征地拆迁中的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已经被今年1月份实施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废止。因此,公安部也下发了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贯彻国务院征地拆迁管理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这项法律规定与刚公布的《行政强制法》并不矛盾。

  有关媒体反映的“警方人士”意见,市法制办称这是混淆了上述两个法律概念的界限,其实,市公安局在提交给市法制办的正式书面意见中也提过相同的意见,市法制办已经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侦查妨碍执行公务案件是公安机关的职责

  市法制办在文件中还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二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也规定公安机关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进行处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和逮捕。

  因此,市法制办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在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负有处置的责任。鉴于目前拆除违法建设经常遇到违法建设当事人的阻挠,为了防止冲突,城管部门提前告知公安机关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所以,《草案》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秩序并无不妥。


官方回应"民警助城管强拆":"此拆"非"彼拆"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民警要助城管强拆”更是受质疑。(详见本报昨日A11版报道)。昨晚11时多,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再度回应称,《草案》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秩序并无不妥。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草案》所指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法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与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拆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强制拆迁是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概念,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时间内不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征地拆迁中的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已经被今年1月份实施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废止。因此,公安部也下发了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贯彻国务院征地拆迁管理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该负责人称,对于在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法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负有处置的责任。鉴于目前拆除违法建设经常遇到违法建设当事人的阻挠,为了防止冲突,城管部门提前告知公安机关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所以,《草案》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秩序并无不妥。(于杨)

即刻连线

民警:拆违条例无法成执法依据

针对市法制办称“‘此拆’非‘彼拆’”的回应,记者昨日深夜再次电话连线了一些警界人士。他们闻言后苦笑着表示,如果广州市拆违条例仍坚持要求民警协助城管拆违,在与公安部法令相冲突的情况下,该条例无法成为他们的执法依据。

对于行政拆违不属于公安部严禁的“征地拆迁”的说法,一名基层民警告诉记者,行政拆违和征地拆迁虽然确实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这两件事情的执法主体都不属于公安民警,既然执法主体不是公安民警,那么它们就都属于非警务类活动。在《人民警察法》对警察职责的14大类别中,协助行政拆违也不包含其中。

另有民警表示,公安部3月3日做出的规定表述是: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而行政拆违显然包括在这个“等”字之中,这一点在6月28日公安部就拆迁问题在网络上在线解答时,也得到了确认。

“公安机关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当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地方性的法规不能成为执法依据。”一名资深民警表示。(李国辉)

来源: 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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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836 发表于 2011-7-21 11: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os2836 于 2011-7-21 11:32 编辑

法院判决的拆违..不属此范畴内...即是讲,如果打官司,你输了...一样要拆的
结果是一样的.只是拆迁的时间跨度长了.因为要开庭审理..还包括上诉期和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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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bin 发表于 2011-7-21 13: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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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花花 发表于 2011-7-21 13: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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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碌碌 发表于 2011-7-21 13: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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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飞扬 发表于 2011-7-21 14: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为了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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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的duck 发表于 2011-7-21 14: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系唔明。。。。。

最终都系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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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2836 发表于 2011-7-21 15: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病的duck 发表于 2011-7-21 14:54
都系唔明。。。。。

最终都系爱拆//

即是讲...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话拆不一定能请得动警察...但法院话拆...就一定请得动警察...
相比以前.动不动就可以调动警察..现在政府还是有所顾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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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豹 发表于 2011-7-21 16: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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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飚 发表于 2011-7-21 19: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狂飚 于 2011-7-21 19:18 编辑

       《草案》中第九条第五款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过合法建筑物、构筑物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维护查处违法建设执法秩序。”
    强制拆除强制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前提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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