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公通字[2011]13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人员应于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第二联原件)到原办案单位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后,到增城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领取取保候审保证金。名单如下:
李娜(涉嫌包庇、销赃案);易孝兵、张冯平、贾登凤(涉嫌诈骗案);张晓红(涉嫌诈骗案);韦辉、张国文(涉嫌非法拘禁案);谭慧(涉嫌盗窃案);王维显、陈赞仪、陈少强、陈锦森(涉嫌赌博案);安贵坤(涉嫌盗窃案);李振寿、余俊锋(涉嫌盗窃案);依玲、李贤(涉嫌介绍他人卖淫案);尹云生(涉嫌故意伤害案);京智伟(涉嫌抢劫案);马二沙(涉嫌盗窃案);周代艳(涉嫌抢劫案);盛坤民(涉嫌敲诈勒索案);洪先德(涉嫌强迫交易案);吴渐娥(涉嫌介绍他人卖淫案);邹学军。
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取保候审人不来领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将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增城市公安局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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