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先不说内容,光是书名这五个字就值得玩味。此书法语原名为Du Contrat Social,英译名Social Contract,中文初版翻译为《民约论》。我们知道,英语中的community和society都能译成“社会”,那么这本书的中译名和英译名意义是怎么样的,探讨起来也别有一番趣味,我们可以把每个字的原本汉语意思先作一个详细了解,权当题解。
翻查《康熙字典》,民、社、会、契、约五字意思摘录如下:
民——【唐韵】【集韵】【韵会】【正韵】弥邻切,音泯。
【说文】众萌也。言萌而无识也。
【易•师卦】君子以容民畜众。
【书•咸有一德】后非民罔使,民非后罔治。
【礼•緇衣】民以君爲心,君以民爲体。又四民。
【穀梁传•成元年】古者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註】德能居位曰士,辟土植穀曰农,巧心劳手成器物曰工,通财货曰商。
社——【唐韵】【集韵】【韵会】【正韵】常者切,闍上声。土地神主也。
【礼•祭义】建国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庙。
【诗•小雅】以社以方。
【疏】社,五土之神,能生万物者,以古之有大功者配之。共工氏有子句龙爲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爲社。后土,土官之名,故世人谓社爲后土。杜预曰:在家则主中霤,在野则爲社。
【白虎通】人非土不立,封土立社,示有土也。
【史记•孔子世家】楚昭王将以书社地封孔子。【註】二十五家爲里,里各立社。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於籍。又社日。【月令广义】立春后五戊爲春社,立秋后五戊爲秋社。 又后世宾朋会聚曰结社。
会——【唐韵】【集韵】𠀤黄外切,音绘。合也。
【易•乾卦】亨者,嘉之会也。【疏】使物嘉美之会聚。【书•禹贡】灉沮会同。【疏】谓二水会合而同。又【洪范】会其有极。【疏】会,谓集会。【礼•乐记】竹声滥,滥以立会,会以聚众。
【周礼•天官•大宰】大朝覲会同。又【春官•大宗伯】时见曰会。 又【礼•檀弓】周人作会,而民始疑。【註】会,谓盟也。
契——【广韵】苦计切【集韵】【韵会】詰计切【正韵】去计切,音栔。约也。
【易•繫辞】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
【礼•曲礼】献粟者执右契。【註】两书一契,同而别之。又合也。
约——【广韵】於略切
【集韵】【韵会】【正韵】乙却切,音葯。
【说文】缠束也。
【诗•小雅】约之阁阁。
【传】约,束也。
【周礼•春官•大史】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註】约剂,要盟之载辞。【礼•曲礼】约信曰誓。【疏】共相约束,以爲信也。又【礼•坊记】君子约言。【疏】谓省约其言也。
从上可得,“社会契约”之意是“有土地者聚集结盟的证据文本”。
了解完汉语意思,再来看看英语的意思。据朗文英英在线词典[1],两者解释如下:
Community——1.the people who live in the same area, town etc
2. a group of people who have the same interests, religion, race etc
3. society and the people in it
4. a group of plants or animals that live in the same environment
Society——1. people in general, considered in relation to the laws, organizations etc that make it possible for them to live together
2. a particular large group of people who share laws, organizations, customs etc
3. an organization or club with members who share similar interests, aims etc
4. the fashionable group of people who are rich and powerful
从community的第三第四条解释可以看出,community的范围是比society更大的。注意到society的第四种解释,它是富人和拥权者的集合体,即是说,society不仅专指“人”,还是专指强势群体。于是Social Contract直接翻译过来就是“强势群体集合盟书”,相比起针对弱势群体的“民约论”,显然“社会契约论”的翻译更为贴近原意。
2.自由的涵义
卢梭在书中的第一卷第一章就明确写道:“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那些自认为可以主宰他人的人,实际上更成为他人的奴隶。”启蒙运动以来,“自由”一词似乎被西方奉为万世不易的真理,是人的本质。卢梭这句话乍看起来是矛盾的——既然自由,怎么会带着枷锁?既然可以主宰他人,为什么自己却会失去自由?要理解这句话,我们不得不先确定“自由”的定义。
要了解定义,必先追本溯源。关于自由思想,东西方存在很大的差异,东方道家思想崇尚“逍遥”,庄子《逍遥游》有云:“至人无己,神人无功,圣人无名。”佛教思想更是彻底,追求“解脱”,《涅槃经》云:“诸行无常,是身灭法。生灭灭己,寂灭为乐。”要做到绝对寂静,无所喜亦无所悲。从上可看出,东方传统思想对于“自由”的理解更多的是一种超然物外的出世思想,当然,佛教的大乘教派要求得道者要入世度人,但目的仍然是要带人出世。
再看西方,“最先明确表达个人自由理想的正是古希腊人,特别是公元前五至四世纪的雅典人”[2]。雅典人的公民政治参与度非常高,公民大会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此外,雅典的学者还能到露天市场上演说或者与人辩论。雅典人信奉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多数人所通过的”[3],即认为自由是有条件的约束,或者说是底线,在不越线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他们反对东方道家或佛家式的自由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脱离城邦生活的人,“不是一个鄙夫,就是一个超人”,“不是一只野兽,就是一位神祇。”[4]——这是站在世俗观点看,毕竟超人与神祇很少,鄙夫和野兽却多如牛毛。
毫无疑问,卢梭的这句话应是西方对自由的观点。那么我们对自由这个词最好的理解就是以严复翻译的约翰·密尔的《论自由》——群己权界。
3.契约的疑问
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充斥着功利主义的思想,以绝对的口吻下定义否定人能够舍己为人。他在书中明明白白写道:“说一个人只讲奉献而不求任何回报,这是荒唐可笑、不可思议的;如果只因为如此行事的人都不理智的话,这样的行为总是不合情理的、空虚的。说到整个民族有过同样的行为,就等于幻想出一个疯癫之国,而权利却不可能以疯癫为基础。”[5]然而事实上,佛教经典《金刚经》第三品“大乘正宗分”道:“如是灭度无量无数无边众生,实无众生得灭度者。何以故?须菩提,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即非菩萨。”这句话的含义是“虽然度化无量众生,但心中绝无一念云我度众生”。佛教说“般若”,般若的第一个眷属就是“布施”,且对布施要求“三轮体空”,即受者空,施事也空,帮助完别人后当即忘记,不能耿耿于怀[6]。在释迦牟尼佛在世时期,阿育王、迦腻色迦王两位国王把佛教推向全国,在那个时候,这是佛教的两大盛期,自然不难想象当时的印度人民身体力行佛陀教义。虽然佛教关于“自由”的概念与卢梭不同,但卢梭未曾了解其他思想便下断言说每个人付出都要求回报,把佛教的“极乐净土”斥为“疯癫之国”,未免偏颇。
功利主义的经典解释是“判定人的行为对错的唯一道德标准,是所说的行为能否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7]。因此,卢梭反对奴隶制,认为契约的签订必须公平,不能只有利于一方——即不平等条约应视作无效。他在反驳格老秀斯和其他人的为奴隶制权利辩解的正当理由时写道:“‘奴隶制’与‘权利’这两个词相互矛盾,相互抵消。不论是在一人与另一人之间,还是在一人与整个民族之间,说:‘我特此与你签订契约,该契约完全由你付出代价而完全有利于我;只要我满意,我就遵守契约,而只要我想要,你必须遵守契约。’这样的话岂不荒唐可笑。”这就引出了“契约”的第一个疑问——格老秀斯的理论建立在战争上,认为胜利者拥有杀死失败者的权利,但卢梭认为“一国只能把另一国而非国人当做敌人,因为在具有不同内在性质的东西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关系”,“既然战争的目的是征服敌对国,当士兵全副武装时,他们就有权杀死敌对国的守军;一旦放下武器向对方投降,他们就既不是敌对国的敌人,也不是敌对国的工具;他们只是再一次成为普通人,而敌对国再也无权夺取他们的生命。”[8]卢梭这句话以人为本,出发点固然是好的,然而却产生了一个悖论——不把他国人当敌人,但要夺得胜利却必须要杀死不是敌人的人,而国家本身就由人产生,把国家视为敌人本质上岂非即是把敌国国民视为敌人?至于投降不杀,由于存在着“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隐忍情况,降卒有可能成为国家政权的隐患,比如说三国末期降魏的姜维。要排除隐患,最终还是要杀,因此,奴役或死亡,都是防止隐患的最好方法。若契约与根本利益相矛盾时,该如何是好?
第二个疑问在于社会应该怎么对待弱势群体?从第一节的追本溯源我们已经知道,“社会”的本质就是强势群体的联盟,然而这样一个强势群体联盟追求的却是“公平”,及弱势群体生活的好,强势群体不欺凌弱势群体。似乎有点像皇帝施舍恩惠予臣民的样子。卢梭在书中提出签订“社会公约”的解决办法,联合起个体,使力量朝着一个目标一致行动,“使每个人在公意的最高指示下,将其个体及其一切力量都投入到集体中,并且作为一个主体,与作为集体中的个体部分的每个成员相结合”,然而,这种契约的缺陷在于它只能独立的对各民族起作用,而不能同时对两个或以上的民族起作用,“即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任何把各民族捆绑起来作为一个主体的基本法,甚至社会契约本身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9]。从这种观点看来,会引发一个很大的问题——当两个民族存在着不同的契约时,要调和两族之间的矛盾,势必要签订一项两族共同认可的新契约,而既然此等契约不存在,那就只能以暴力解决问题,暴力冲突有必然存在一强一弱(以最终结果论),那么强者自然为利益所计容不下弱者,这就跟社会追求“公平”的目标矛盾。同时,因为有着民族间的暴力冲突,那就又回到第一个疑问上,同时也会引起第三个疑问。
卢梭认为社会公约是一份持久的契约,“因为它得到武力和最高权力的保证”,也就是说,暴力是契约的后盾,失去了暴力,契约也就可以随便践踏。那么,第三个疑问就是吴思先生提出过的元规则定律——暴力最强者说了算[10]。拥有最强的暴力,就能随便制定或更改契约条款,不断扩充“群己权界”的“界”,决定生存或生活资源的分配,这就造成了丛林法则。这样的话,签订契约的意义何在?
4.小结
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定要遵守社会上那些不成文的规则,这是社会契约的条款。然而这些条款是由强势群体所制定的,因而弱势群体的自由如何保证,又凭什么相信强势群体会公平地给予弱势群体自由?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会究竟是怎样的一种伦理关系?这些是《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没有明确给出答案的。但不解决这些问题,就等于放任丛林法则的发展,最终导致人类社会追求的“公平正义”只是一场幻梦,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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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ldoceonline.com/
[2] 朱萍,《启蒙与立人——论自由对纲常伦理的解构》,东南大学硕士论文,转引自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P127
[3]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P129
[4] 朱萍,《启蒙与立人——论自由对纲常伦理的解构》,东南大学硕士论文,转引自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P130、P6
[5]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10,P6
[6] 南怀瑾《金刚经说什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P80
[7] 徐大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实质及其缺陷》,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04,
[8]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10,P9
[9]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10,P14
[10] 吴思《血酬定律》,语文出版社,2009,P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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