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向全世界庄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建国六十多年来,在中国共 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目前,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及其法律制度简称为法制,法制是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而法治则是依法治国的思想、途径与实践过程的总称。弄清“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极其重要。因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社会文明进步迈出的第一步。“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章制度,也就是法制来保障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地运行,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社会绝大多数遵纪守法成员的利益。同时,法制能否行之有效,取决于真正实施“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权威性是通过执法的有效性来实现的。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地实施,那么有法律比没有法律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因为此时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对社会公众来说已是荡然无存、白纸一张而矣。社会公众对社会秩序就会丧失信任和信心。
从“法制”到“法治”是一个艰难的历程。温家宝总理在与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交流关于法治建设时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权威性与震慑力就是通过有效、有力地施行来体现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是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障碍。“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多年,至今还有人抱怨:“立法保食品安全,只是‘纸上谈兵’”(“广州日报”2011年3月8日A7版);“北京:为听一声响,388人伤”(“羊城晚报”2011年2月17日A5版),人们试问政府:“烟花爆竹是禁是放?”据报道,全国春节期间因烟花爆竹引发火灾3079起,国家和各地政府这方面的法规成了一句空洞口号;“控烟三个月,罚款是个0”(“羊城晚报”2011年1月15日头版),广州市“控烟条例”竟成了有法难依、悬在半空的政府意志,……。类似例子之多,不一一列举。
有专家提点和警示: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应着力建设法治体系,也就是既要“法制”,更要真正的“法治”。因为“法制”是静态,是以文本形式表现的,而“法治”是动态,是以社会行为方式和生活状态体现的。笔者认为,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靠的是全社会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意志。把立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相当重要;而加大法律法规的施行力度,更为重要。以上说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永无止境,尊崇、信仰、谨守、严行法律更是永无止境。增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