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嘉君)记者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获悉,自今年5月1日起,除混凝土使用总量在1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等情况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据悉,在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据了解,今年5月1日前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一并提交今年5月1日后施工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和相关凭证;5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一并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和相关凭证。
预拌砂浆的使用将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和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近期我市将组织开展预拌砂浆使用推广和技术培训,并开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记录记入广州市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再次被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两次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节能验收、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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