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飞翔的天空 于 2011-4-19 23:44 编辑
2011年3月10日西瓜岭村对我合作社进行了投票选举。其中全社具有选举权的村民180人。经投票结果选出:社主任:出纳:都不过半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而西瓜岭村委自行作出决定以第五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第14号),却不按照选举法规定;其中选举结果以票数最多当选。这明显与我国法律冲突!对此,村合作社村民反映强烈,认为不于以选举结果以票数最多当选;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村民要求进行重选。
2011年3月10日西瓜岭村对合作社干部进行投票选举。具体由西瓜岭村马团新组织进行,由于会前没有对村民说清楚,同音字、花名是否有效,造成村民在选举过程中选出合作社干部,造成名字有误。村民认为花名和同音字有效。以本合作社马运环,全村村民称他都叫环仔。所以有个别村民在这次选举过程中就在选票上写了:环仔。由村民马华苟所写了环仔。选举完以后村主任马文辉都知道这事情,马文辉要求村民到政府有关部门咨询。(可是马团新在第三合作社选举时也有的村民写了花名,他宣布有效。)所以全体村民在这次争执过程中都认为有效。但由于村干部马团新却说这名字无效,所以造成一切选举结果村干部马团新都有一定的责任。但按照选举法双方都不过半票,要求政府部门尽快重选,
农村工作真的是任重道远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