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焱欢 通讯陈苑)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确认投资损失123万元,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自行列支股权投资损失,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23万元。日前,增城市地税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共30万元和罚款7万元的处理。
据悉,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2008至2009年度纳税情况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09年转让公司股权,当年度确认投资损失123万元,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此笔股权投资损失不符合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条件,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共30万元和罚款7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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