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 发表于 2024-4-17 23:21:28

增城土豪房东被罚...


  4月16日,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强化政策法规宣贯和价格提醒告诫,加强对各类电费收费主体的检查、指导,依法对违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予以查处。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督促各电费收费主体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广州公布了一批
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例发生在增城
01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某出租屋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东大街某出租屋管理者罗某某,于2023年5月至8月期间按1.3至1.5元/度不等的收费标准收取租户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按照0.89元/度的电价收取租户电费,并按用电量收取0.41元/度至0.61元/度不等的综合管理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至1.5元/度。
  2024年3月7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458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12786.26元的行政处罚。
02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某公寓加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增城区新塘镇新星直街某公寓房东黎某某,于2023年5月至9月期间按1.3元/度的标准收取公寓租客电费,违反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复查发现,当事人对部分租客按照0.88元/度收取转供电电费,同时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用电量加价收取维护费,实际电费收费标准仍为1.3元/度。
  2024年3月1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360.86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3860.54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多D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城中村水电费整治明白卡(五不得、两应当)  一、不得擅自变更政府规定的水电销售价格。
  二、不得将自身水电费分摊给终端用户承担。
  三、不得以电价、电费、水费等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等。
  四、不得强制、捆绑、无理由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不得通过水电转供环节营利。即:同一缴费周期内同一水电总表下各分表的用量、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总表。
  六、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当通过租金、物业费或公共收益解决。
  七、依法履行收费信息公示义务,应当按收费周期向终端用户公开收费明细、明码标价据实结算,及时答复收费异议。
来源:广州广播电视台、广州市场监管、新快报、南方+客户端、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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