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野蛮恶霸夫妇 搬冒牌警察来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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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 发表于 2010-7-26 12: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增城家园!

如果增城家园工作人员需要法律协助可以联系我,广州大同律师事务。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该所是广东最早成立的老牌所之一,承办过很多轰动全国的大案,如世纪大盗张自强绑架案、厦门远华走私案、苏丹红有毒有害食品案、孙志刚收容致死案、周广龙黑社会组织案、阳春市副市长谋杀市长案、广发证券董正青内幕交易案等等,该所每周六组织律师在电视台《一周睇法》栏目讲座法律案例,大同所名气在广东家喻户晓。所以谈到广州最有名的律所,大同所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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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 发表于 2010-7-26 13: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增城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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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zhao48 发表于 2010-7-26 13: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s: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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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烦忧 发表于 2010-7-26 14: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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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增城 发表于 2010-7-26 16: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增城,支持增城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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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魂鱼 发表于 2010-7-26 16: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呢间野开唔落去了,知道个间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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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带鱼 发表于 2010-7-26 20: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伸张正义!![s: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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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番薯 发表于 2010-7-26 21: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增城家园越办越好,做事要注意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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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quan 发表于 2010-7-26 22: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贵网的法律顾问:
1、现在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吗?????
2、既然能够足以控告其犯侮辱罪,为何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呢????
3、“公然侮辱”在法理上如何理解????
4、构成侮辱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5、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有哪些????请结合这次案例来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刑罪的法定依据吗????
7、《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请问如何理解“招摇撞骗”????
8、最后,贵网称保留追究的权利,请问贵网打算保留这个权利多久????

在此回帖请教,以上言论仅限法学讨论,不牵扯除此以外的任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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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乐综合商店 发表于 2010-7-26 23: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视屏~~{:57_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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