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学生发了这视频!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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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3-4-2 22: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关注法制建设,向社会传递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正能量,本中心推出《律师来了》专题栏目,向街坊们科普身边的法律问题,敬请垂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人使用并依赖互联网,它具有虚拟性,所以也有一定的缺陷。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聊天,但同时虚拟化使某些人肆无忌惮,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那么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应负法律责任吗?

案情还原

  广东增城一学校发现,一博主在某社交媒体发布了名为《当代监狱》的短视频。该视频使用该校的宿舍、教学楼等实景照片,并为实景照片配有“古代监狱”“明代监狱”“机关重重、陷阱无数”“牢房”“防止囚犯越狱所设置的天罗地网”“住8-10个囚犯”“坐牢、蹲监狱”等侮辱性解说。

  该视频播放量较高,许多网友对该视频进行点赞、评论,其中不少网友一眼看出视频中就是该学校,同时在评论区发布了该校名称。该视频发布于该校招生时间,学校认为该视频明显侵犯其人格权益,给该校的声誉及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影响其正常运营,随即诉至法院,要求某社交媒体交出该博主真实身份信息、删除视频等。

  经法院调查,该博主的真实身份是小鲁。小鲁为该校学生,因在校住宿、学习任务的繁重,让小鲁感觉自己仿佛“被困在笼子里的小鸟”一般没有自由,遂制作、发布上述视频。经法院调解及小鲁家长的教育,小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校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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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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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碧云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的刘碧云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再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网络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应当遵循客观事实,不得带有任意夸大、歪曲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社交媒体不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并发表言论,让人们有“畅所欲言”的错觉,如这些言论、信息中包含不实内容或侮辱性言论,“芝麻绿豆”的小事都可以持续发酵,并搭载网络顺风车的便利而被迅速、广泛地传播,最终让当事人“社死”,被周围人议论纷纷,不可避免地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名誉权。

  因此,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还应遵守法律,不在网络上发布未经查证属实的或贬损侮辱性的言论,转载信息亦不得歪曲篡改。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使是在网络空间,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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