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这样一则微信信息,为了自己的父母着想,还是尽快到所属村居办理吧。

通知
请已购买城乡养老保险的村民尽快到村委(居民的到所属镇街劳动所)办理补缴手续。
注意事项:
1.因现采用个人账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因此村委/合作社不再统一组织购买,如需购买的请自行到村委办理。
2.参保人最迟45周岁时必须开始参保缴费,否则在其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的,须逐月向后延迟缴费方可领取待遇(即推迟退休)。
3.超过45周岁且未在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参保缴费的参保人,请于2015年12月前补缴,逾期不再接受补缴。
4.如已满60岁的村民,需到村委填写待遇申领表才能申领待遇或养老金。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户主页和本人页)
3、参保人活期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已不需要存入村委账户(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农商银行)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宣传
广州市政府对《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进行修订,重新颁布了《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办法从2014年12月17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主要有以下九大变化:
变化1:基础养老金提高至165元
新办法规定,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15元/月,即从150元/月提高为165元/月。本次增加的待遇,从2014年7月起补发。
变化2:缴费档次第七档最高可缴600元
新办法在保留了原来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将缴费档次第七档的个人部分由原来每月最高缴费130元调整为每月可缴130元至300元之间的金额,集体部分由原来每月最高缴费60元调整为每月可缴60元至300元之间的金额,即参保人个人和集体部分最高可缴600元/月,对应的政府补贴不变,仍保持原来最高补贴120元/月。调整后,参保人在缴费上可以有更多选择。
变化3:政府补贴年限可超过15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1600元
新办法取消了政府补贴年限最长15年的限制,参保人能缴费多少年,可得多少年的政府补贴,但政府补贴总额不超过21600元。
变化4:参保人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的,须向后继续逐月缴费
参保人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的,须继续向后逐月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缴费至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的年限,但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从以上可以看出,参保人最迟在到达45周岁时必须开始参保缴费,否则在其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将达不到规定要求,须继续向后逐月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这样参保人将推迟领取养老金,最终损害自身利益,因此参保人越早参保缴费越有保障。
变化5:原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参保人须在一年内补缴
现时超过45周岁的参保人,在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年限,须在2015年12月底前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逾期不再接受补缴。
变化6: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提档,养老金按提高后的标准重新核发
新办法规定,有两类人可以提档:
一类是在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可在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政府补贴差额;逾期不再接受提档。
另一类是现时仍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他们可在申领养老金前1个月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政府补贴差额。
提档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标准,养老金按提高后的标准核发,但计发月数不变。
变化7: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可在2015年12月底前转保
新办法规定,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可在2015年12月底前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转保后的新办法标准计发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给参保人。逾期不再接受转保。
变化8:参保人身故的,政府补贴也可继承
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含未领取养老金人员)身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同时,向其遗属发放3000元丧葬抚恤费。
变化9:缴费方式取消预缴,参保人只能选择月缴、季度缴或年缴
年缴的时间是指从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到当年的12月,办理参保手续前的月数不能再补缴。
目前,增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30万人,领取养老金人数超过8.3万人,人均养老金水平超过580元/月。
为保障自身利益,实现老有所养,请增城区户籍非从业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并持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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