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外),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农村自建房高度控制为12米,层数为2.5-3层。
如楼主认定建筑违建,可到相应街道或者城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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