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残疾人联合会年度审核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鉴于部分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下称年审)或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敦促对象。凡未办理年审,或办理了年审需缴纳保障金而仍未缴纳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核定年审征收。凡逾期仍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残联根据其在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并移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保障金缴纳。已办理年审且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已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未签订ETS协议或直接划扣不成功的,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逾期未缴纳保障金,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保障金应缴数额,并由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增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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