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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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察 发表于 2013-2-28 1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法院庭审一起“私了”未了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顾丽娟)张某驾驶摩托车与郑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张某受伤,两人当场表示“私了”。后来,因双方未及时报案,交警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伤情恶化的张某与郑某就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两人最后只能对簿公堂。2月26日15时,市法院庭审一起“私了”未了引发争议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并通过金羊网庭审直播。
    2012年11月23日9时45分许,张某驾驶摩托车,郑某驾驶轿车,双方行至荔城街城丰路时发生碰撞,张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通过简单协商,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以郑某向张某赔偿2000元“私了”,双方人员及车辆当即离开案发现场。
    随即张某到医院检查后向交警部门报案。后张某伤情恶化,经门诊治疗后转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右内踝软组织擦伤等。因双方未及时报案,虽然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无法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事故双方各执一词,张某称当时认为伤情不重,可以协商解决,而轿车司机郑某称事发当时赶时间上班,摩托车司机又无牌无证,请求其“私了”,故双方都未向交警报案。因交警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就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故张某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将择日宣判。
    市法院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造成当事人受伤,不能简单以当时伤情较轻或图方便等理由轻易“私了”,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事后出现因伤情恶化等情况,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而产生争议,对事故各方都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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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翅哥 发表于 2013-2-28 12: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無牌無證就應該負全部責任,既然私了了就不能事後追究。另:交通部門應當即時對摩托車駕駛人罰款和拘留
從以上事實可以認定摩托車駕駛員屬刁民行為,有碰瓷嫌疑故需公安機關介入調查[s:92]
以上觀點不一定代表本人如有雷同實屬巧合請勿對號入座[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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