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庄薇)昨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青、汤某荣为首的21人涉黑犯罪团伙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青、汤某荣等21名犯罪分子分别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汤某荣、王某青互相纠合,以增城市荔城街新汤村一带为据点,利用拉老乡关系、相互帮助、提供吃喝玩乐和共同获取经济利益等方式,不断纠集社会人员,在我市荔城街、新塘镇、小楼镇,以及龙门县麻榨镇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并从违法犯罪活动中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汤某荣、王某青为组织、领导者,以雷某精等3人为积极参加者,蒋某明等16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我市荔城街、新塘镇、小楼镇一带造成重大影响,社会危害极大。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汤某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雷某精等其他19名犯罪分子分别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获刑八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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