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江街成功调处一起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分配纠纷
增江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官原香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7日,增江街光辉村合昌合作社成员赖某向街道办事处诉称,其从1965年至今在合昌合作社务农已有44年时间,2009年增从高速建设需要,征收了该合作社十多亩地,征地所得的土地补偿款,合昌合作社以赖某在本村没有耕地为由,并通过社员大会通过的形式,作出不同意给其分配相关的收益的决定。双方就此发生分歧,赖某向增江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提出调处请求。
增江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高度重视,展开了深入调查,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由于纠纷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按照扇形调解流程图,将案件交由综治委主任和中心主任进行调解。在综治委主任、中心主任的共同努力下,增江街于2010年2月8日向和昌合作社发出《关于责成光辉村合昌合作社纠正社员会议决定的意见书》。2010年2月10日,和昌合作社按照街道的指导意见纠正了相关社员大会决定,并向赖某支付了相应土地补偿款,本矛盾纠纷最终成功调处。
案件点评:
村民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益分配纠纷、土地权属争议是农村基层常见、多发的一种纠纷,这类纷争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将会对社会稳定及和谐产生重大影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村民与合作社之间关于土地补偿款权益分配纠纷,可以说,从案件受理、分流到最后成功调解是增江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要求来化矛盾、止纠纷、保和谐之成功案例,这一案件的成功调处为其他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借鉴与经验。归纳起来,本案成功调处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深入调查,掌握案件事实是前提。
对于此案件,增江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高度重视,迅速将本案进行分流,以街信访办为牵头部门,街驻光辉村工作组为主办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及调处。经查,赖某于1962年成为光辉新屋仔生产组成员,因历史原因于1962年被判15年有期徒刑,后经社教运动为其洗清罪名,1965年被增城法院通知无罪释放,并派回原籍搞生产。当时新屋仔生产组和合昌生产组同属光辉二队,由于当时合昌合作社种植田地面积多,劳动力少,因此赖某被政府相关人员安排到合昌生产组,其原所在地新屋仔生产组要求其转到合昌合作社时带上耕地,但合昌生产组只接受人不接受带田。截至2009年,赖某自1965年无田转入合昌合作社已经有44年时间。而2009年增从高速途经合昌合作社,征收了该合作社十多亩土地。2009年4月13日,合昌合作社以赖某没有任何耕地面积的理由,通过社员大会作出两项决定:一是即日起撤消赖某家族人员在合昌社的一切福利待遇;二是岭排果场土地处理,从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底止,四年内果树任其本人处理,逾期无偿归合作社处理。
第二,法情兼融,精心调解是基础。
在查清案件事实,掌握事件的来龙去脉后,增江街认为,赖某在合昌合作社44年期间,成为该合作社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履行义务和职责。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赖某具有合昌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分配本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合昌合作社以赖某未带田进社为由,并通过社员大会作出剥夺其权益分配权的决定于法于理均欠缺妥当性。对此,作为牵头部门的信访办、主办单位驻光辉村工作组多次约见合昌合作社相关干部,从该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欠缺角度对他们进行大量沟通解释工作,这为本案的成功调处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领导重视,加强指导是关键。
经过前一阶段的精心调处(未成功)后,增江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按照扇形调解流程图,及时将该矛盾上报至街综治中心主任及综治委主任,并由相关领导进行进一步调处。由于按照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作为乡镇级政府有权利与义务指导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合法的乡规民约。对此,增江街领导高度重视,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增江街于2010年2月8日向合昌合作社发出《关于责成光辉村合昌合作社纠正社员会议决定的意见书》。同时,综治中心主任、综治委主任还与合昌合作社干部、村民、光辉村干部等进行大量解释工作。2010年2月10日,合昌合作社按照增江街的指导意见纠正了其作出的上述两项社员大会决定,并恢复了赖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
至此,该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益分配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来源:增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