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通讯员增检宣 在小区内负责清洁卫生的物管人员,竟对小区内居住的女童实施猥亵。尽管被告人李某某一直不承认,增城市检察院还是对其猥亵儿童一案提起公诉,增城市法院于近日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查认定,2012年9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增城市新塘镇“锦绣新天地”居民小区11栋楼下做清洁卫生时,见到6岁的女童小云(化名)经此处回家,便将小云拉至该栋楼侧边角落的一扇窗户前,采取抱、亲吻、用手摸臀部及下身等手段,对小云实施猥亵,并致小云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起诉后被告人不承认有作案行为,现场又未安装摄像装置。辩护方的证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不可能有作案时间。检察官在认真听完辩方证人的证言后,就证人证言的矛盾点进行一系列追问式的询问,指出出庭证人的证言存在大量的主观推测,而且在案发时其并不在现场。最后,检察官提请法庭不予采纳证人主观推测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时间和条件的证言。最终,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观点,对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