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须5月31日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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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文明 发表于 2011-5-11 14: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00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据介绍,凡应在我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在2010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我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另外,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方式可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和前台申报方式。市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另外,有关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注意事项、申报流程和有关的申报表格式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阅和下载。(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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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征管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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