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12319专线,我市派潭镇回复:涉案建筑位于增城市派潭镇万能村上二合作社圆岭仔(土名),1幢3层砖混结构房屋,建基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已建成。 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2月11日,我市派潭镇按照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法建设的相关程序进行推进,因《行政复议决定书》(增府行复〔2013〕30号)撤销《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增派府违建处字〔2013〕第0001号)受阻。随后我市派潭镇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增府行复〔2013〕30号)对相关资料进行完善,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增派府违建处字〔2014〕3号),并于2014年3月24日留置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我市派潭镇作出《派潭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增派府执公字〔2014〕3号),并进行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014年4月11日,我市派潭镇作出《强制执行催告书》(增派府强催字〔2014〕3号),并于2014年4月15日留置送达。2014年6月24日我市派潭中队向镇政府呈批《派潭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增派府强审字[2014]第3号),并于2014年6月26日经镇长同意通过。我市派潭镇司法所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增派府强拆字〔2014〕3号)进行了法律审查服务。2014年10月22日,我市派潭镇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增派府强拆字〔2014〕3号)。 此后我市派潭镇将制定方案于2015年2月5日对涉案建筑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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