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庄薇
冲动是最无力的情绪,也是最具破坏性的情绪。因猪血价格发生争执,双方情绪冲动,其中一方因误踢猪肉刀致左足被割伤。近日,市法院受理了一宗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案件。
原告向被告追讨补偿3万多元
被告只愿向原告支付7500元
据了解,原告列某淦是我市某猪肉档的经营者。被告刘某文是新塘仙村(现仙村镇)某屠宰场生猪宰杀业务承揽人,负责生猪宰杀工作。按规定,宰杀生猪后售卖猪血的收入归承揽人所有。2012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列某淦拿着一个空可乐瓶到刘某文所在的屠宰场购买猪血。装好猪血后,两人因猪血价格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列某淦的左足被刘某文手中的杀猪尖刀割伤。
列某淦立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8月31日出院,共住院17天,产生医疗费10588.40元。刘某文支付列某淦医疗费7500元。列某淦伤情经诊断为“左足皮肤裂伤并足背动脉断裂和趾伸肌断裂”。医嘱为“住院期间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陪人一位;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经鉴定,列某淦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列某淦要求刘某文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3008.40元。但刘某文认为,当时自己在地方窄小的宰杀室进行带有危险性的宰杀生猪工作,列某淦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并因猪血价格没谈拢而在宰杀室大闹,用左脚踢自己手中的杀猪刀,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刘某文拒绝支付7500元以外的费用。
因双方都存在过错
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列某淦提交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12年8月15日凌晨3时51分许,刘某文正在其他两人的配合下,在屠宰室的工作台上屠杀一头生猪,其中刘某文负责宰杀,另外两人负责固定生猪。列某淦在屠宰室的入口处,工作台与入口相距3米左右。随后,刘某文用手中尖刀劈砍放置于工作台旁装了猪血的可乐瓶,该可乐瓶滚向位于屠宰室入口的列某淦处。列某淦马上又将该可乐瓶踢向刘某文,该可乐瓶滚落至工作台及入口中间位置。刘某文随后冲向该可乐瓶,用手中尖刀连续两次劈砍可乐瓶后退回工作台。列某淦随即一个箭步冲向刘某文,并在抬脚向被告踢去时不慎踢中被告手中握着的尖刀。
市法院认为,从争执过程来看,刘某文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用尖刀劈砍装血的可乐瓶,并将可乐瓶踢滚至列某淦处,对冲突的升级具有明显过错;列某淦亦未能冷静处理,将可乐瓶踢回刘某文处,在见到刘某文再次劈砍可乐瓶并退回工作台工作时,快速冲向刘某文并踢向刘某文,最终不慎被刘某文手中的杀猪尖刀割伤。由此,列某淦、刘某文在冲突中均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冲突升级及事故伤害的发生均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刘某文因过错致列某淦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列某淦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酌定由列某淦、刘某文对事故的损害各承担50%责任。列某淦损失合计22836.23元,刘某文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1418.12元,扣减已支付的7500元,还需向列某淦支付3918.12元。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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