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增城区朱村街平安法治办(来穗组)联合朱村派出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开展全面排查,严查各类出租屋管理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多名违法违规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 [color=rgba(0, 0, 0, 0.9)]
对辖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员开展全面排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025年以来,朱村街有关部门共处罚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42宗,以下是近期部分处罚案例。
案例一
4月6日,排查组在南岗村检查出租屋时,发现出租屋经营者朱某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朱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29日,排查组在东盛社区某物业小区检查出租屋时,发现出租屋经营者卢某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石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5月12日,排查组在山田村检查出租屋时,发现出租屋经营者石某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石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5月19日,排查组在凤岗村检查出租屋时,发现出租屋经营者邹某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邹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5月24日,排查组在朱村社区检查出租屋时,发现出租屋经营者刘某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5月29日,排查组在神岗村检查出租屋时,发现出租屋经营者黄某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黄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无论是出租屋人还是租客,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该认真做好房屋和居住信息的申报登记工作。请登录“粤居码”微信小程序,动动手指即可在线申报房屋管理人信息和租客居住信息。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葛晨晨 通讯员朱村宣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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