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5000!增城这家...

[复制链接]
晨光 发表于 2025-1-17 14: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增城区新塘镇应急办(含消安组)执法人员到广州市雷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X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尹某林在车间现场进行焊接作业。

1e1d1452b6b517e601daecd5fc610f75.jpg

       经查证,尹某林所开展的焊接类型为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是以二氧化碳为保护气体,进行焊接的方法,属于气体保护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气体保护焊作业列入特种作业目录中的第2.1条,需持证上岗。经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尹某林尚未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无证上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为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增-07应急现决〔2024〕38号),责令尹某林立即停止焊接作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安全生产类)第14项的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速递//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新塘镇应急办(含消安组)、增城区融媒体中心、今日新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VIP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