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6000元,于2017年10月、11月行激光祛斑术整形手术,于2020年7月完成十次激光祛斑术整形手术。 于2019年3月8日向该化装品有限公司100%股东张某支付2800元,分别于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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