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带宠物狗进食店最高可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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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运 发表于 2014-7-11 11: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陈雪婷)昨日,市民郭小姐致电本报记者称,她在荔城街西城路一家糖水店吃甜品时,遇到有顾客将宠物狗带进店中,且任由宠物狗四处乱窜,引起了其他顾客的不满。

    郭小姐告诉记者,当天19时许,她和朋友正一边喝糖水一边聊天,“突然感觉有什么东西在我脚下蹭来蹭去,低头一看发现是一只白色小狗,吓得我尖叫了一声。”郭小姐说,自己曾被狗咬过,所以特别怕狗。随后,郭小姐发现该宠物狗是由一对母女带进店中的。由于小狗没有绳索的“束缚”,所以一直在店内窜来窜去,一会舔舔这个,一会闻闻那个。“把宠物狗带进餐饮场所实在不妥当,希望宠物主人考虑一下他人的感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郭小姐说。

    随后,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4条第4款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和食品商店;第51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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