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 发表于 2024-4-27 23:52:30

电动车未拨钥匙!增城有人被索赔26万...


案情还原

  2021年6月8日,家住荔城街的曲某骑电动自行车回门店,将车逆行停放在自家门店外的公路边上,熄火下车离开,但未拔出钥匙。
  夏某在曲某门店旁边经营店铺生意,两家经营的门店相隔约30米。夏某的女儿夏某甲(事发时不满8岁)与儿子夏某乙正好在曲某的电动自行车附近玩耍,夏某甲爬上电动自行车驾驶位,夏某乙也跟随爬上车辆。夏某甲扭动手柄,电动车突然向前急速行驶,撞击路边的砖头后停下,夏某乙在事故中受伤。
  后夏某乙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夏某乙身体部位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夏某多次就夏某乙的赔偿等问题与曲某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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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跃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的李朝跃律师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夏某乙受伤的责任该如何划分。首先,本案中,夏某甲触发电动自行车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夏某甲、夏某乙二人玩耍时,无法正确认识电动自行车状态的危险性,夏某甲擅自爬上电动自行车并开动车辆急速行驶,其行为直接形成了现实危害,夏某乙跟随其后坐车,车辆前行不受控制后因撞击砖头才得以停止。因夏某甲事发时不满8岁,其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夏某承担。
  其次,夏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夏某甲、夏某乙的玩耍区域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管,从夏某甲的触发车辆行驶到夏某乙的跟随坐车,二人的监护人始终未及时做到风险防范与危险控制,夏某的监护职责缺位也是导致夏某乙受伤的原因。
  再次,曲某作为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范要求,将车辆逆行临时停放在公路边上,在能做好停车制动的情况下未拔车钥匙、未拉好手刹驻车制动、擅自离开车辆,让车辆脱离自身控制,对周边环境形成了现实的危险源,其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曲某应对夏某乙之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曲某应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8万元。
  在此,李朝跃律师提醒各位街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日常生活中,家长应当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在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看护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驾驶人员也要引以为戒,排除一切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做到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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