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 发表于 2024-4-6 23:49:06

285万!增城土豪李某...


案情还原

  2021年5月,家住中新镇的李某因售房需求,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不动产出售委托合同书》,双方约定该房屋售价为285万元,甲方须按售价2%的标准支付佣金,如果甲方私下和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交易,应支付房屋售价2%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通过张贴横幅等广告形式进行房屋出售宣传。半个月后,中介公司带第三人夏某参观看了房屋并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后李某却私下与夏某进行联系并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夏某。
  中介公司得知后,向李某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支付房屋总价2%的跳单中介费以及房屋佣金。李某不愿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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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跃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的李朝跃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李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为其提供了推荐房屋、提供房源信息、带领看房等中介服务,双方构成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公司经李某同意,带第三人夏某实际参观了涉案房屋,李某接受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后,却绕开中介公司转而选择私下与夏某直接订立售房合同,未按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李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款285万×2%=57000元的中介服务费,该费用为中介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预期可得利益,但考虑到中介公司未提供全部服务内容,故依据其提供服务情况,由李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的70%。
  在此,李朝跃律师提醒各位街坊,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无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还是卖方,都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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