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 发表于 2024-3-1 23:33:35

罚款5万!增城呢间...


日前新塘镇对某企业在广深高速桥底西洲水厂旁空地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引以为鉴
莫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案件回顾
  在巡查过程中,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工作人员发现广深高速桥底西洲水厂旁空地近期经常出现偷倒垃圾的现象,随即联合相关村委每日安排人员值班值守和加强巡查。
  2月10日凌晨3时30分许,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接到东洲村治保人员电话称,在水厂往沿江路200米处发现一辆正在偷倒建筑垃圾的三轮车。工作人员当即赶往现场制止违法行为、拍照取证并扣押作案工具(三轮车)。


  在处置过程中,嫌疑人阻扰执法,并趁机逃匿。针对这一违法行为,镇综合行政执法办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固定违法证据。在辖区派出所协助下,查明偷倒车辆信息及其车辆所在公司为某物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及涉事车辆当事人后到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配合调查。
  面对确凿的证据,该公司负责人以及车辆驾驶人员承认了其违规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经过依法依规的调查取证,对其作出了处罚,目前案件已办结。


顶格处罚 限期清理
  针对该违法偷倒行为,新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办进行立案处理。由于当事人存在阻碍执法,情节恶劣,新塘镇依法对该企业作出顶格处罚,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法律链接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偷倒垃圾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和城市形象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应依法依规投放并及时清运不能因“图方便”“为省钱”随意倾倒不得以“不知法规”的托辞掩饰违法违规行为
更不得以“害怕处罚”进行阻挠执法
接下来增城将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严格执法
重拳打击偷倒垃圾行为确保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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