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农村何时可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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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0-10-9 23: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前不少街坊都在问同一个问题,增城农村何时可以建房,看完下面内容,或许大家就能找到答案。

近日增城发布了《增城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细则》,下面我们一起去解读下相关政策。

  一、制定背景

  2020年5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穗规划资源字〔2020〕22号,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根据市工作方案要求,各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政策,出台实施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为规范我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增城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

  三、问题答疑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宅地基归谁所有?

  答: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什么是“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答:“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构)筑物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4、增城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

  答: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进行造册。

  5、什么是“一户一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6、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是否能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登记范围及申请主体

  7、本次权籍调查及确权发证范围?

  答:此次权籍调查遵循“全覆盖”原则,确权登记遵循“应发尽发”原则,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可确权发证。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律不得确权登记。

  已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地上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书且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权利人在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申请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原证书收回注销。

  已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地上未建房屋或建成的房屋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登记,一律造册。

  未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地上已建成房屋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一律造册。

  8、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能否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答:对我区已开展旧村改造工作且复建量已经批复的村庄,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经镇(街)同意的,可以不纳入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9、“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申请主体?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原证记载权利人或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符合分户资格的家庭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四)居民(含华侨)原经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10、“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的申请主体?

  答: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3)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11、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能否登记?

  答: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三)登记原则

  12、如何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户”?

  答:关于“户”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点: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13、实际建房面积超出建房登记面积标准情况如何处理?

  答:建房登记面积包括宅基地用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本次确权登记根据有无合法权属来源、房屋建成年份等条件分类确定建房面积标准。超出建房登记面积部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

  (四)登记流程

  14、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流程?

  答:指界与权籍调查→第一轮“总登记”公示(测绘与权属调查成果公示)→收集资料、村(社)和镇(街)初审→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入户丈量→第二轮公示(测绘成果和“一户一宅”公示)→权利人填写《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镇(街)审批确认→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预审、公告→颁发证书。

  15、村民申请确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答:(1)申请人为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集以下资料:

  1)组织填写《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权利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资料(复印件核对原件),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经公证处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

  4)指界委托书;

  5)一户一宅证明;

  6)具结书;

  7)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为本农村集体组织的,收集以下资料:

  1)填写《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和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

  4)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5)指界委托书;

  6)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16、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民申请后开展审

  核工作的内容?

  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1)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申请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分户资格;

  (3)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4)申报内容(宅基地使用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份等)是否属实。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以村为单位将申请及审核材料上报镇(街)审核。

  17、镇、街办理审核工作的内容?

  答:镇(街)审核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建房面积标准及用地批准使用情况后,出具审核意见,以村为单位将申请及审核材料上报区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

  1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审查工作的内容?

  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时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区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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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房地一体”细则外

如果你是村民想建房

还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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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增府办规〔2020〕10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实施我区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已完成整村(合作社)改造、整村(合作社)安置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已经80%以上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开展旧村全面改造的村(合作社)原则上不适用本细则。如经5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申请终止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经镇(街)同意后适用本细则。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区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户一宅、依法审批、公开公平、遏制违法建设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办理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协调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地形图等方面的服务。

镇(街)经授权委托负责实施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及咨询服务;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依法开展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镇(街)农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及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指导开展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名录库建立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我区农村住宅设计、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加强对农村住宅设计和建设的技术指导;负责组建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单位库。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镇(街)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依法开展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协助镇(街)提供户籍、人口信息。

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资格审核、分配、公示、管理等工作;协助村民报送申请资料到镇(街)经办部门审核。完善村(社)报建员制度,协助镇(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和上报违法建设,将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本村(居)网格员日常巡查职责范围,督促村民依法开展农村住宅建设活动;在镇(街)的指导下宣传本细则,引导村民依法依规申报、建房,提高村民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

第五条 有关费用安排

村民个人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权籍调查等费用,由镇(街)每年安排农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镇(街)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图集,相关费用由镇(街)负责。编制图集应当突出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成片连片存量建设用地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选取统一的建筑风格。

使用零星存量建设用地拆除重建,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村民自行承担。


第二章 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条 存量建设用地

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的土地。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镇(街)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镇(街)于每年底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政府统筹安排。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的指导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辖区内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范围。

确定新增用地范围前应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具体用地报批程序及相关要求遵照《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7号)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章 规划许可

第八条 “一户一宅”原则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由镇(街)经办部门负责指导提供);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第十条 资料审核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同意。

第十一条 现场公示

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及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拟建房层高和面积。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由村报建员在3个月内报送镇(街)经办部门。

第十二条 镇(街)提前介入现场实勘

镇(街)经办部门在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核情况公示期间可提前介入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并认真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表》。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的,镇(街)经办部门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测量单位出具用地红线及建筑控制线图,用于设计单位出具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镇(街)受理

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受理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

(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当场更正的,镇(街)受理窗口或经办部门应指导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村报建员,村报建员协助申请人补正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四条 镇(街)审批发证

镇(街)经办部门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镇(街)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二)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三)涉及轨道、道路、管线、高压线、河道、边坡等方面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或咨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审查阶段发现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镇(街)应当自审核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如在审核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私隐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许可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字号,按照“穗规划资源村建证+〔年份〕+序号”格式编制。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

第十六条 许可变更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申请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许可延期

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有效期内无法如期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第十八条 许可撤回

由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

被许可人在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向镇(街)申请组织测绘机构到现场进行放线、验线。现场放线、验线时,镇(街)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待完成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在正式开工前,应到镇(街)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和提供“建房保险”。

工程开工前至规划核实完成期间,被许可人应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巡查监管

镇(街)应加强本辖区村民建房活动的巡查监管,并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申请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巡查应当2人或2人以上共同实施。

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坚决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街)报告。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规划核实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向镇(街)申请规划核实:

(一)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镇(街)委托具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核实测量册》。

镇(街)受理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核实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各项要求,或虽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应当出具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处置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镇(街)应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实行网络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

通过规划核实的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可由申请人按有关要求备齐材料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

受委托的镇(街)要制定并公布委托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受委托的镇(街)应将流程图和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投诉受理

镇(街)应当畅通渠道,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建议或举报,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投诉人。

根据投诉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镇(街)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理。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与监督

各镇(街)应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环节情况,形成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移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存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应当通过档案抽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镇(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的监管。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10,抽查的个案应当以随机方式产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镇(街)的规划许可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镇(街)实施规划许可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条件;

(三)镇(街)是否存在将规划许可权转委托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标准收费的情况;

(七)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八)档案保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九)批后监管是否到位;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镇(街)工作人员存在违法或者其他不当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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