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大头虾”?增城警方通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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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0-10-2 23: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增城警方通报:8月9日8时许,增城区324国道朱村街路段发生一宗摩托车与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受伤。

接报警后,增城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并协助120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经调查,事故发生时,何某(男,67岁,广东雷州人)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与谢某(男,29岁,广东广州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受伤。

8月12日,增城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谢某驾驶小轿车在经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摩托车驾驶员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事故认定书中误将二轮摩托车描述为“二轮电动自行车”。

8月12日,双方当事人到增城交警大队领取事故认定书,谢某认为事故认定书定性不准并提出复核。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受理该复核申请。

目前,增城交警已对负责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警方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的检查督导,并一如既往欢迎社会各界对警方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来源:增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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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车汽贸零首付 发表于 2020-10-5 20: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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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车汽贸零首付 发表于 2020-10-5 21:2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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