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派潭一女子惨遭同村男子杀害!更令人震惊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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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0-8-3 21: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12月13日晚20时许,夜色中,增城区派潭镇刘家村村民梁某祥步履急促地来到村派出所,他的妻子白天到后山果园修剪果树,至今未归。

接到报警后,增城区警方迅速联同报案人亲属和村民上山寻找。于次日零时,在三眼塘后山的竹林里发现了梁某祥妻子的尸体。经勘验,遗体胸腹有大面积擦划伤痕、文胸背部扣合位置呈扭转反扣状态,双脚穿着袜子,两只鞋散落于相距二十余米的草丛中。根据勘查情况,警方初步判断为他杀。

警方在被害人遗体上检出的DNA,指向一定范围的男性群体,于是立即对案发地附近的男性群体进行筛查。并通过大范围走访,查看周边视频监控,同村村民梁某泉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12月18日17时,警方依法拘传梁某泉。经审讯,梁某泉供认了自己用藤条勒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30日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梁某泉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对用于证实犯罪最重要的证据——沾染有梁某泉DNA、并且是“由供到证”、可信度非常高的作案工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丁乐、李玉认真审查后,说道:“不能采用!”

原来,经办检察官丁乐、李玉在查看公安机关移送的录像资料时敏锐地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某泉在现场指认作案工具时违反规范程序。录像画面显示,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边向民警描述作案经过,边随手拿起地上的藤条翻看辨认,过程中没有按照取证程序规范要求手套。于是,检察官再次详细审查了警方另外3个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指认现场除了没有佩戴手套,还一直未佩戴口罩,其在指认作案工具时,边查看,边喃喃自语。

“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在指认时,口水喷到藤条上留下DNA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在取证时触碰过物证,以致不能确定物证上检出的犯罪嫌疑人的DNA是在取证时留下的,还是在作案时留下的。在取证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而且无法补救,应予排除。”检察官严肃表示。

然而,这一定案的直接证据如果被排除,将可能导致赖以定案的证据不足。
难道让犯罪嫌疑人就这样轻易地逃脱法律的制裁吗?检察官丁乐、李玉回答是:“检察官既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要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伸张。”

关键证据虽然被排除了,但是丁乐、李玉并没有放弃对补充和完善证据的追求。她们先后两次来到刘家村后山竹林和荔枝林犯罪现场进行复勘,走访刘家村被告人和被害人住所以及被告人购买啤酒的士多店,查看村内监控视频,实地勘查各条进入后山的小路,仔细分析研判作案路线以及作案时间,多次与法医就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作案手段、DNA图谱筛查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最后,她们提出要对相关物证进行重新鉴定。由于此时距案发时间已经九个月,警方认为当时应提取的检材均已进行检验,很难有更进一步的突破。但在丁乐、李玉的一再坚持下,警方决定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物证进行重新鉴定。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重新鉴定,在原先检出的被害人内裤上的混合基因型作进一步鉴定发现,被害人所穿花纹内裤后腰外沿、上身所穿蓝色文胸右后扣外侧,有犯罪嫌疑人梁某泉的DNA。在被害人的内衣、内裤等私密部位均检出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成分。这对强化证据,解释为何被害人阴部会受伤、内衣为何会反扣、内裤会外卷下翻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是最后一个接触死者的高度盖然性。

该DNA鉴定意见成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人最有力证据。最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被彻底突破,当场表示愿意认罪,并逐一还原了作案细节。

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而后,梁某泉以自己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案件转到了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何雄伟手里。尽管铁证如山,被告人梁某泉依然心存侥幸,他又提出在审讯中侦查机关拿科技吓唬他,妄图推翻自己曾经作过的有罪供述。检察官通过查阅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并无发现侦查机关有此类举止,其辩解不属实。

何雄伟综合全案证据,就梁某泉有罪供述中对案发时间、地点、被害人衣着、作案工具、被害人尸体位置及摆放情况、扔被害人鞋子等细节逐个进行核实,并与在案的视频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

调查过程中,村民普遍反映,梁某泉长期酒后耍酒疯,不但拿刀追砍人,而且打骂其母亲,在当地产生了恶劣影响。被害人与其无冤无仇,惨遭其杀害,而且手段特别残忍。另外,现有证据还表明,梁某泉在行凶过程中还涉嫌猥亵、侮辱甚至是强奸等行为。归案后,梁某泉口供反复,避重就轻,认罪态度极差,而且没有任何赔偿行为,检察官认为判处梁某泉死刑并无不当。

何雄伟在二审庭审中发表出庭意见表示,被告人梁某泉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归案后口供反复,避重就轻,认罪态度极差,而且没有任何赔偿行为和悔罪表现,一审判处死刑并无不当,其辩称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并不能成为其脱罪的理由。最终,省法院二审采纳了省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依法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在走访现场过程中,何雄伟发现被害人家属梁某祥年龄偏大,没有固定收入,且有老母亲需要赡养。由于家庭经济拮据,丧葬费等都是借支的。尤其是今年疫情发生后,收入更是一落千丈,生活更是难上加难、雪上加霜,且至今没有得到被告人一分钱的赔偿。

得知这些情况后,何雄伟联系了侦查人员以及为被害人家属提供过法律援助的律师,希望他们积极协助当事人提交司法救助申请。

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经办人陈聪生通过认真调查,依法评定,认为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况,决定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该部负责人邝艳贞亲自为被害人家属送去司法救助金。

对于本案的办理,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郭巧玲认为:“检察官敢于‘较真’‘碰硬’,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把一起最初因证据存在缺陷导致定案困难的案件,办成了一起经得起考验的铁案。尤其是能秉持一颗公心、善心、良心和民心,积极帮助、救助被害人家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温暖。”

文/羊城晚报 全媒体记者 董柳通讯员 何丽华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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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020 发表于 2020-8-5 09: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杀不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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