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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
发表于 2019-5-26 23: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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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同一个地方工作了四年,今年5月25 号提交了辞职信。26号公司批准我离职,然后工资只给我发,上了几天班就发几天的工资,休息的天数减掉,只给我发21天的工资,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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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dixin
发表于 2019-5-27 1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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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啊,你觉得有什么不合理的?除非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雇你才有补偿金的,自己主动辞职怎么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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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
发表于 2019-5-27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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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看之前有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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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i
发表于 2019-6-1 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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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计,一个月上几多日班,平均每日几多钱,再乘于上班天数,这个可以协商的。如果你想较真,把过去四年的上班天数和小时数,即每个月上班天数和总小时数都保存落来,要求原公司支付超出劳动法规定以外的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不给就去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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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奴
发表于 2019-6-6 17: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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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明显被套路了,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这样,不让你上满一个月,辞职就按上班天数计,但这样去劳动局也没用,这个没有违法,只是你辞职申请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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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话。
好的,谢谢
发表于 2019-6-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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