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教育局原党委副书记刘观佑受贿近千万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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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功 发表于 2018-5-20 22: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2018年5月15日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原党委副书记刘观佑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刘观佑因受贿财物共计851.3万元、100万港元、11万美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刘观佑,曾用名刘某友,男,1965年8月出生于广州增城,文化程度中专,原广州市增城区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曾任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刘观佑先后任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席、广州东部国际商务城管委会主任及党委书记;2011年9月,刘观佑任增城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广州东部国际商务城管委会主任,同年10月任增城区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增城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2004年至2011年间,刘观佑利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主管新塘镇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新塘镇征地拆迁、市政工程、垃圾运输、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等业务招投标、发包过程中,为行贿人钟某、廖某、罗某、朱某、尹某等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名行贿人贿送的财物共计851.3万元、100万港元、11万美元,期间除退回行贿人10万美元、20万港元外,其余款项均由刘观佑自行支配、使用。
2015年5月15日,在接受广州市纪委调查期间,被告人刘观佑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送财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观佑的家属代刘观佑共退缴90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观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观佑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刘观佑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刘观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观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刘观佑退缴的9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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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 发表于 2018-5-21 10: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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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发 发表于 2018-5-24 16: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贿金额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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