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省教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和《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穗教基教[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小学招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街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属地镇街教学指导中心)负责招生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及管理。
(二)免试入学原则。凡2008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所在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就近入学原则。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四)人户一致原则。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以下均指“增城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户籍证明和有效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等资料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初中招生工作由属地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及管理。
(二)免试入学原则。具有本市(以下均指“增城市”)户籍且在公办小学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镇街范围内升学。
(三)就近入学原则。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其中,可根据实际采取对口入学、地段划分等方式进行分配。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并要求在4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执行。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科学合理、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地段、招生人数和班数,同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学校升读初中的,应回户籍所在镇街教学指导中心申请升读公办初中学位,并按该镇街升学办法入学。
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非本市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需要在我市公办学校升读初中的,由该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户口簿、有效居住证(是指要求入学镇街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经镇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计划生育审查证、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在我市借读的申请证明等,到居住地所属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提出学位申请,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后,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由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本镇街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学位。
(四)小学升初中经广州市教育局审定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经审定的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特长生,非经审定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对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收,学校不能另行组织文化类学科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五)由市教育局按照广州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2014年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服务指引》。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市中招办将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调整“增城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由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发改物价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招考办相关领导组成。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草拟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镇街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2、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增城中学初中部招生方案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严格贯彻教育部检查组要求纠正“推优生”做法的通知》(穗教基教〔2013〕92号)文精神,另行制定)。
3、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指导学校注意掌握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思想动向,要统筹初中学校与对口小学的联动,确保小学毕业生100%进入初中学校就读。
(二)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择校生。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高度重视、妥善解决集体户、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相对稳定。
(三)加强中小学招生工作宣传。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应根据当地的生源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学位分配办法(或细则),内容包括招生地段划分、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并在招生开始前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经过市教育局按规定核实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并由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五)积极探索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的办法。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转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0〕171号)执行。根据《增城市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增府办[2012]9号)的要求,实行“学位奖励”。对上年度缴入我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年环比税收新增量前5名企业和增速前5名的企业,全市每年统筹安排50名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学位,由所在镇街招生领导小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给予每家企业5个入学名额,由企业安排给本企业优秀外来工(由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提供企业名单)。
(六)积极妥善做好外来工子女入学工作。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和《增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增教字〔2010〕58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优先解决“五年四证”(“五年四证”是指:在本市居住5年或以上,具备“四证”,即:户口簿、在本市的固定住址证明或《居住证》等有效证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合法经营证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加具计生部门审查意见的计生服务证)齐全的非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入学问题。
(七)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八)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疾病预防相关工作。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托幼机构及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粤教体函〔2011〕16号)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报告的通知》(穗教体卫艺〔2011〕34号)和增教办〔2013〕40号《关于印发“增城市儿童入学入托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补种疫苗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在初中、小学各学段招收新生入学时,按报名程序和要求,认真查验拟入学适龄新生的个人疾病预防手册、免疫接种证明等资料,要做到凭证办理入学手续。发现免疫接种漏洞,要即时以书面通知书等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即时采取免疫补救措施
(九)切实解决家庭贫困学生就读问题。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做好辖内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租住户和经政府部门安排入住保障房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同时,各镇街要继续按《关于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教育城和轨道交通建设被征地拆迁群众子女入学入园安置工作方案》(增挂总指办文〔2013〕19号)精神。积极妥善做好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教育城和轨道交通建设被征地拆迁群众子女入学工作。
(十)切实加强招生管理和监督。新生入学后,市教育局、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及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教育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基〔2006〕96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向市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十一)严肃招生纪律切实维护招生秩序。认真执行以下规定,以进一步维护义务教育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1.公办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
2.公办学校不准拒绝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3.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本服务区应接收的学生;
4.不准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5.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与招生录取挂钩;
6.不准将“奥赛”成绩等作为升学依据;
7.不准在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时进行文化科测试;
8.不准班额超标(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9.不准在小学毕业考试前进行初中学校招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除外);
10.小学(经广州市教育局审定的少儿体校除外)不准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十二)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初中招生问题的复函》(粤教基函〔2013〕114号)精神,民办学校可以采取能力测评、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儿童。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加强自律约束,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
四、加强招生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当地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并于4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后印发实施。
(二)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和信息咨询服务,使广大市民群众、家长、学生及时了解招生信息;其中,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三)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学生(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对于一些跨区域难以界定的个案,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可提出解决建议,报请市教育局协调解决。
(四)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要设立招生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招生行为。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及学校的招生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及时严肃查处。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市的招生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增城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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