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城石滩镇书记,被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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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19-7-11 21: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党委原书记(正处级)潘小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以潘小航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法院认定,潘小航伙同其哥哥受贿608.59万元、单独受贿33万元,此外,他将国有资金以季度奖、岗位补贴、加班费、家属慰问金、年终绩效奖等名义私分给石滩镇编制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资金共人民币1897万余元。

潘小航,男,1968年12月生,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任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党委书记(正处级)。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潘小航在先后担任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石滩镇党委书记期间,伙同其哥哥被告人潘少锋,为同案人罗某(另案处理)在其主管辖区内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并按照工程造价的5%由被告人潘少锋收取好处费。期间,被告人潘小航向有关工程发包方打招呼,使同案人罗某顺利承接到中新镇福和广场建设工程、广州源辉化工有限公司厂房土建工程等15个工程项目。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潘少锋分28笔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从同案人罗某处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608.59万元。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潘小航分十次收受同案人罗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潘小航已向广州市增城区纪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

法院还查明,2011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潘小航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作为发放依据,且未向该局备案的情况下,将国有资金以季度奖、岗位补贴、加班费、家属慰问金、年终绩效奖等名义私分给石滩镇编制内工作人员。在上述期间,违规发放资金共计人民币1897.359277万元。被告人潘小航分得人民币25.98333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潘小航已向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财政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983333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潘小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潘少锋通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潘小航在担任增城区石滩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潘小航作为石滩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小航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已退缴部分受贿违法所得,退清私分国有资产的个人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潘小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潘少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被告人潘小航、潘少锋的共同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608.5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潘小航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潘小航退缴的33万元已扣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纪委,列入上述追缴范围)。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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