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自远方来,难免把酒言欢,共叙桑麻。但意兴阑珊之后坠楼身亡,参与者是否一概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因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
但是,如果参与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不应该承担责任,本人是维护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饮酒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清晰的判断能力,若把自身安全寄托在其他共餐同饮者时刻提醒和注意之下,显然过于苛刻,甚至会影响人们之间正常的社交活动,既不公平,也不现实。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5月17日)就通报了一宗参与人不需担责的案例。
老友相聚喝高了后“开房”
沙某与刘某、阮某、万某系战友关系,其从外地来到本地约几人相聚。午餐后几人去奶茶店喝了奶茶,下午17时30分,阮某因家中有事回家。沙某、刘某、万某一起吃了晚饭,期间沙某和刘某喝了少量药酒。
晚饭后,三人散步之后去了酒吧,到酒吧后不久万某在21时40分左右离开回家。刘某和沙某在酒吧喝酒至第二天凌晨2时许,后二人离开酒吧外出吃宵夜。凌晨4时左右,刘某和沙某在宾馆一同开房休息。5时50分左右,沙某从宾馆房间窗台坠楼后死亡。6时左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提示刘某发现沙某躺在宾馆窗户下方的地上,并已死亡。
沙某的父母陈述,沙某的死亡时间约为5时50分,环卫工人发现沙某坠楼并报警,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发现沙某已经死亡,据其向派出所了解,沙某的死因为饮酒过量后意外坠楼。沙某的父母认为刘某等三人对沙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安全的护理、管理义务,导致沙某死亡,存在重大的过错,要求刘某等三被告应该承担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50%,合计24万余元。
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求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判决驳回沙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并无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沙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喝酒导致沙某对饮酒辨别能力降低,最终导致意外坠楼死亡,应负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三被告有劝酒行为并致使沙某饮酒过量,而事件中阮某和万某是在沙某醉酒前已离开。而刘某将沙某送至宾馆一同开房休息,已尽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沙某从窗台跌落的行为是作为一般正常人所无法预见的。
PS:发生这样不幸的事,能理解死者家属的情绪,但也不是随便找人“背锅”,系度提醒各位贪杯好饮酒的人,真系要注意下,都是成年人都应该有自制能力,别忘形了,就喝到稀巴烂醉,俗话说酒醉三分醒,但有些人醉酒“六亲不认”,喝醉酒只有一千个坏处!没有一点好处!所以喝酒还是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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